最高院:当事人虽主张合伙关系,但系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到期返还该资金并支付相应收益(或利润)的,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3-15 08:39) 点击:556 |
最高院:当事人虽主张合伙关系,但系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到期返还该资金并支付相应收益(或利润)的,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裁判要旨】合伙法律关系中,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共负盈亏。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到期返还该笔资金并支付相应收益(或利润)的约定情形,那么该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之规定,应认定双方间系借款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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