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朱静涛
朱静涛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朱静涛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最高院:判决主文中对债务人支付利息截止时间的表述应为“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还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1-03-15 08:28)    点击:784

最高院:判决主文中对债务人支付利息截止时间的表述应为“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还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两高案例 

 

【裁判要旨】

1.判决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在判项后载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内容已包含了债务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鉴于该表述在形式上可能引起当事人误解,且与法院判决的通常表述有所差别,故为更加便于当事人准确理解判项内容,应将利息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表述修改为“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以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准,来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系在与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设定抵押并未取得房屋共同共有人、其配偶的同意,配偶事后亦对抵押提出异议,故该《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2019)最高法民终117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朱静涛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  金融证券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朱静涛律师,朱静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朱静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6600567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朱静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朱静涛律师主页,您是第8092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