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朱静涛
朱静涛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朱静涛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最高院】施工合同--当事人以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恶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工程报 恶意抗辩在民商事诉讼尤其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2-23 08:11)    点击:184

【最高院】施工合同--当事人以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恶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工程报 

恶意抗辩在民商事诉讼尤其合同诉讼中广泛存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行情、当事人自身因素等发生变化,或合作不愉快等情况出现,一方当事人发现继续履行会带来不利或继续履行利益小于毁约带来的利益时,其可能会以合同订立中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下面这个案件,系最高法院二审,涉及到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恶意主张合同无效”问题的处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2019)最高法民终347

 

违法行为人在诉讼中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华诚房地产公司与铁建大桥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案例要旨:

当事人以自身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合同无效的目的在于避免给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如支持违法违规者的诉求,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朱静涛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  金融证券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朱静涛律师,朱静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朱静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6600567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朱静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朱静涛律师主页,您是第8015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