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如何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2-18 08:37) 点击:144 |
民法典实施后,如何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
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内容来源: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6月出版1133—1134页
(5)其他因素。例如,债务人给付约定违约金达到了可能严重影响债务的生存的程度;债务人因违约而获利的,也可以予以考虑。在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可以斟酌考虑合同标的总价款、一定倍数的租金或者承包金、通常利率一定倍数、投资性质合同中的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借款合同的期内利息法定限额规则,基于禁止法律规避的考虑,也应延伸适用于针对迟延还款所约定的违约金。但是,除借款合同之外的双方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应当以受法律保护利率的上限判断违约金的是否过高的标准。
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法官应当以本法第584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1.实际损失是违约金司法增减的基础。这里的实际损失是本法第584条规定的履行利益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2.合同的履行情况涉及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人提供部分给付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此时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违约。债务人提供部分给付,债权人也可以接受,但不得认为债权人放弃违约金。部分履行是降低违约金的因素。比较法上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主债权履行一部分的,审判员得酌减违约金。 3.债务人过错程度。虽然过错是否是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在我国民法中有争议。但是债务人在违约时是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不应当在违约责任中不扮演任何角色。实践中,法院根据债务人的过错程度减少违约金具有合理性。 4.债权人过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违约有"过错"的,要做不同区分。债权人只是客观地共同引起违约,则可以根据第2款降低违约金。如果债权人故意促使债务人违约,或者他自己也有严重违约行为,则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允许债权人主张违约金,也可能存在权利滥用或抗辩权(参见上文"债权人与有过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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