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不能仅以出借人银行流水笔数较多、数额较大的情况即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1-02-13 11:51) 点击:236 |
最高院!不能仅以出借人银行流水笔数较多、数额较大的情况即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 来源:民商案例参阅,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等特点,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于出借人银行流水笔数较多、数额较大的情况,不能排除其合法资金往来可能性,在对方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加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在本案中作出出借人行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必然认定。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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