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朱静涛
朱静涛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朱静涛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最高院: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2-13 11:47)    点击:116

最高院: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工程报 

 

裁判要旨:
1.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一方只收取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该约定不具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属性,应认定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借款关系,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2.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就相关事实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款人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合理说明的,应认定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5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朱静涛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  金融证券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朱静涛律师,朱静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朱静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6600567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朱静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朱静涛律师主页,您是第7967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