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的“一方”应指合同一方,而不是其他非合同当事人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2-13 11:36) 点击:151 |
最高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的“一方”应指合同一方,而不是其他非合同当事人 裁判要旨:标的是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一方”应当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非合同当事人。
该文章已同步到:
|
最高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的“一方”应指合同一方,而不是其他非合同当事人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2-13 11:36) 点击:151 |
最高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的“一方”应指合同一方,而不是其他非合同当事人 裁判要旨:标的是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一方”应当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非合同当事人。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