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文书】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及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1-25 09:28) 点击:237 |
【最高院•裁判文书】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及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来源 | 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其他款项的清偿顺序的,原告主张先偿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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