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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施行:坪山法院判债务人及债务加入人连带偿还债务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1-12 10:38)    点击:128

民法典新规施行:坪山法院判债务人及债务加入人连带偿还债务

来源:楚天都市报
20211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202114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判决债务人及债务加入人连带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等。
基本案情
借款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告上法庭
20191225日,蒋某与廖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蒋某向廖某投资10000元,廖某每月25号按投资金额的10%向蒋某按时支付利息,投资时长为一年。李某在合同空白处书面承诺,如廖某不按合同办事,廖某所投资金额由李某全额还清。当日,蒋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廖某转账支付借款10000元,廖某出具收款收据。

201912312315分至2319分期间,蒋某分三笔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廖某转账支付款项合计20000元。202011日,案外人寇某(蒋某配偶)和廖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寇某向廖某投资20000元,廖某每月25号按投资金额的10%向寇某按时支付利息,投资时长为一年。李某在合同空白处书面承诺,如廖某不按合同办事,寇某所投资金额由李某全额还清。当日,廖某向案外人寇某出具收款收据。
合同签订后,廖某并未履行支付利息等约定,李某也仅向蒋某支付了两次利息共计1608元。多次催讨后,李某出具《借据》,确认向蒋某借款30000元,承诺于20205月份还清,如若不还钱,由此产生的打官司等所有费用均由李某承担。出具《借据》后,廖某及李某依旧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无奈之下,蒋某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廖某、李某支付所欠借款30000元及利息,李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

法院判决
债务人及债务加入人连带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蒋某和被告廖某虽然签订的是《投资合同》,但双方并无约定投资项目、也未约定股东身份或合伙人身份,仅约定原告每月按投资金额的10%收取利息且不需承担风险,故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廖某向寇某出具20000元收款收据,故该20000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是寇某、债务人是廖某,原告并不是该20000元借款的合同当事人,其主张两被告归还该20000元借款本息,不予支持。依据原告和被告廖某签订的《投资合同》及相应的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认定原告借给被告廖某的款项为10000元。原告确认被告李某在出具《借据》前归还两笔利息,该两笔利息应按照法律规定上限月利率2%为标准以先息后本的方式抵扣10000元借款本息。经核算,截至2020420日,该笔借款剩余本金为9142元,利息则清偿至2020420日。
被告廖某是该笔款项借款人,应当对该笔借款剩余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低于双方约定且未超过法定上限,予以支持。故被告廖某应向原告蒋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关于被告李某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据》,自愿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该《借据》所涉金额中包括被告廖某向原告借的10000元款项,李某出具《借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行为,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李某应向原告蒋某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并支付律师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坪山法院判令被告廖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蒋某连带清偿借款9142元及利息(利息以91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202042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制度是以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为核心进行建构,适用于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免责债务承担。但实践中债务承担纠纷在性质和类型上都超出这一范围,由此引发了学理和司法实践的争议。民法典积极回应这一问题,首次将债务加入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确认,通过第五百五十二条确立了债务加入制度,满足了现实生活的需求,为民事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本案中,李某出具《借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行为,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李某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向原告蒋某承担清偿借款本金9142元及利息的义务;同时,李某还应依约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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