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朱静涛
朱静涛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朱静涛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最高法案例: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11-22 08:17)    点击:159

 最高法案例: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应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案例索引】

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原绿能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思科企业借贷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250号】
【争议焦点】
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股东是否还需要对出资担责?
【裁判要旨】
最高法认为: ------安徽控股是安投资本的大股东,认缴出资9900万元,到201521日缴付完毕。2013528日,安徽控股与中能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安投资本99%的股权转让给中能控股,并将股东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安徽控股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安徽控股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朱静涛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  金融证券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朱静涛律师,朱静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朱静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36600567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朱静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朱静涛律师主页,您是第8007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