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解除而是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合同的,合同自何时解除?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7-31 07:30) 点击:205 |
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解除而是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合同的,合同自何时解除? 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法律依据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院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 解除权为形成权,依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第190-194页《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琪) 相关判例 (2019)最高法民终511号本案中,中铝重庆分公司与博达公司在案涉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亦未对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在此情形下,博达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合同,其提起诉讼可以视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一种表达方式,但其行使的法定解除权是否成立,需由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定。一审法院立案后,向中铝重庆分公司、中铝公司送达博达公司含有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起诉状,系执行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权力行为,并不代表博达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具有私法性质的意思表示到达中铝重庆分公司、中铝公司。如上所述,博达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据此本院以判决的方式判令案涉协议予以解除,系人民法院行使公权力对于当事人私领域的商事交易行为的判定,其解除的时间应为本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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