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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属借款还是赠与?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7-15 09:15)    点击:188

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属借款还是赠与?

 

裁判规则:

因为子女婚后经济困难,父母为其婚后买房出资,且父母未对该出资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张该借款为赠与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未能充分证明该借款为赠与性质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关系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案情简介:

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是如今房价高企情况下无奈却也司空见惯的情况。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近日,浙江绍兴诸暨的一位老人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的赵老太太表示,儿子儿媳是201311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再审法院(浙江高院)认为:

关于案涉汇款凭证项下款项性质为赠与款还是借款的问题。袁X慧主张案涉汇款凭证项下款项系蒋X明赠与夫妻双方,案涉借条均是伪造。对此,虽然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应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本案蒋X明提供了所涉借条及相应的借款交付凭证,蒋X冕对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且依据现有检验、鉴定方法,借条形成时间尚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故对袁X慧就案涉借条所提出的鉴定可行性以及蒋X明、蒋X冕母子伪造借条的主张难以支持。此外,袁X慧一审中提供了录音资料,证明蒋X明与案外人对话时讲“两夫妻债也没有”,但蒋X明解释指的是“外债”具有生活意义上的合理性,且该录音中蒋X明并未有将出资款赠与给蒋X冕、袁X慧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有相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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