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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公告,法院也能缺席判决!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7-05 07:15)    点击:157

无需公告,法院也能缺席判决!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送达应诉材料一直是基层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个难点,有些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采取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搬离原住所等手段躲避、规避送达。

  面对此类情况,法院往往需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确定开庭时间。但是公告送达要经历刊登公告信息、等待公告期满等阶段,这个过程通常要经历三个多月的时间,同时原告要预先垫付公告费、诉讼费,既延长了诉讼时间,也加重了原告的经济负担。

  现在,不一样啦!

  当法院送达应诉材料时

  一旦当事人采取

  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这样的方式规避送达

  满足以下要求,可以缺席判决!

  先看一篇案例!

  20205月,东丽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收到了这样一个案件:A银行起诉自然人B某,请求法院判令B某偿还欠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原来,在2014年,A银行与B某签订了住房贷款抵押合同,B某向A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后,A银行履行了放款义务,B某却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A银行催要未果提起诉讼。

  本来,这是一起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主审法官依流程,向B某在贷款抵押合同中所留地址邮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手续,B某并未签收。主审法官并没有通知原告办理公告手续,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缺席判决。

  为什么呢?

  是法官忘记通知原告办理公告手续了吗?

  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原来,A银行与B某在贷款抵押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载明的借款人、抵押人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今后凡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对账单据、催收单据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均以此为准,借款人、抵押人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若合同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此条约定,可以固定被告的送达地址,顺利完成送达工作。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诉前约定送达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与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相互补充,成为高效解决送达难的有效形式。当事人在诉前相关合同中对送达方式、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明确、具体约定的,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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