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前提是原告持有直接转账至被告账户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1-12 22:14) 点击:303 |
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前提是原告持有直接转账至被告账户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
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原告持有直接转账至被告账户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否则,如果原告持有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显示款项并非直接转入被告账户,则原告仍需就被告实际上获取了该笔款项承担举证责任,除非被告对收到该笔款项的事实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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